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公诉刑诉〔2019〕Z9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2197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桐梓县,住桐梓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遵义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6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滥伐林木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1日被遵义市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2197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桐梓县,住桐梓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滥伐林木罪,经遵义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6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滥伐林木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1日被遵义市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遵义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陈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5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2020年4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0日,被告人杨某某联系被告人陈某某商议砍伐其在陈某某处购买的26棵马尾松一事,次日,杨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以300元工钱雇佣陈某某砍伐26棵马尾松,在杨某某的指挥下,陈某某将26棵马尾松锯成了171件2至3米长的原木。9月22日晚上,杨某某又雇人将其中的118件原木装车后外运加工出售,剩余53件原木堆放在山林内,运输原木货车途径桐梓县九坝镇人民政府时被该镇林业站工作人员查获。经林业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勘验,被砍伐的林木26棵,锯成原木171件,采伐树种均为马尾松,合计材积共计33.2181m3、折合采伐蓄积共计55.3635m3。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马尾松原木(依法扣押未随案移送);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林权证、调取证据材料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情况说明、前科查询、户籍证明等;3.证人证言:蒋某甲、蒋某乙、蒲某某、周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杨某某、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滥发林木现场勘验报告;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工作记录、辨认笔录、扣押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陈某某滥伐林木,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迅
检察官助理:田平安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桐梓县看守所;被告人陈某某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87868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被告人杨某某、陈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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