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811978********,汉族,文盲,个体户,户籍所在地龙海市**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8月5日被龙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1月21日被龙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3月23日被龙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3年11月20日被龙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于2014年5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漳州市公安局漳州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漳州市公安局漳州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曹裕川,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811979********,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龙海市**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月25日被龙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11月21日被龙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于2014年12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漳州市公安局漳州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漳州市公安局漳州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811983********,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龙海市**镇**村**号,住漳州市漳州开发区**路**幢**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漳州市公安局漳州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漳州市公安局漳州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陈某某涉嫌盗窃罪、被告人曹裕川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陈翀、郑跃川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5日16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陈某某经共谋后,到漳州开发区**小区**栋**室地下室,盗走厦门市**装饰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万某某欲用于装修的50捆太阳牌电线(价值人民币8180元)。同日18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陈某某将上述电线运至龙海市**镇**村被告人曹裕川的废品收购点变卖,被告人曹裕川在明知电线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以人民币4750元的价格予以收购。案发后,上述50捆被盗电线现已追还被害人。
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带领民警到漳州开发区**街被告人杨某某租房楼下抓获被告人杨某某,后又带领民警到漳州开发区**路其经营的小吃店内抓获被告人曹裕川。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太阳牌电线等物证;2、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曹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万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杨某某、陈某某、曹裕川的供述和辩解;6、龙海市发展和改革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曹裕川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8180元,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裕川明知是犯罪所得的电线仍予以收购,价值818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均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曹裕川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陈某某、曹裕川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五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曹裕川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海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慧瑛
检察官助理:黄丹妍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曹裕川现被羁押于龙海市看守所;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家中,联系电话:1565965****。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共231页;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3份、《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何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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