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南检一部刑诉〔2020〕Z456号
被告人杨某某(又名阮某某,绰号“阿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自报),无身份证,文盲,国籍不明(自报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胡志明市,京族),现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路**出租屋。曾因犯盗窃罪、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3月20日被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5年12月15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25日被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9年3月9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9年11月1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16年12月10日和2018年7月26日两次分别被行政处罚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毒于2010年11月7日、2016年12月25日和2018年7月26日三次被公安机关抓获,分别被强制戒毒两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231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镇**村**号,现住址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村**栋**房。曾因吸毒于2017年2月27日被行政处罚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和强制戒毒两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侦查终结,并于2020年9月30日以被告人杨某某、陈某某涉嫌盗窃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10月3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11月30日重报审查起诉。被告人杨某某、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被告人杨某某经人介绍认识被告人陈某某,两人约定,杨某某盗窃摩托车后,由陈某某将盗窃所得的摩托车开走窝藏。同年4月24日凌晨1时许,杨某某伙同罗某某(另案处理)驾驶摩托车到茂名市茂南区**路与**路交界树林处,将事主何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摩托车盗走。两人将被盗摩托车开至茂名市茂南区**公园路边处停放,杨某某依约定电话通知陈某某将被盗摩托车开走窝藏。后三人一起将被盗摩托车开到陈某某位于茂南区**镇**村的家中窝藏;销赃后杨某某分得赃款500元,陈某某分得100元。经鉴定,上述被盗摩托车价值557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两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两人的刑事责任。杨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新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杨某某、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戴建兰
2020年12月30日
附:1、被告人杨某某、陈某某现羁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3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