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81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启东市,住启东市**镇**村**组**号。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2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启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22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某、陈某某、张某某(另案处理)三人至本市**镇**酒吧内饮酒。当日凌晨2时许,张某某酒后猥亵抚摸一外籍女性屁股,该女子将张某某的行为告知其朋友后,其朋友遂与张某某、杨某某、陈某某理论并发生争吵、揪扭,后外籍女子一方离开酒吧。被告人杨某某、陈某某、张某某又对酒吧进行打砸,任意毁损酒吧内洋酒、酒杯、桌椅、酒柜等财物。
经价格鉴定,被损坏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3846元。
2.2019年9月3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某等人至本市**镇**酒吧内饮酒。当日6时许,杨某某与酒吧内顾客黄某甲发生冲突,后杨某某伙同他人对黄某甲进行殴打,致黄某甲受伤,同时损坏酒吧内物品。
经鉴定,黄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酒吧内被损坏财物价值人民币24元。
被告人杨某某、陈某某于2019年9月22日在本市**酒吧被启东市公安局抓获归案,归案后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杨某某、陈某某的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田某某、钱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黄某甲、黄某乙、栾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杨某某、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启东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6.启东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
7.案发现场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陈某某藐视法律和社会公德,为发泄情绪,逞强耍横,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毁损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二人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陈某某共同实施寻衅滋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共同犯罪。被告人杨某某、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均为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张国礼
附:
1.被告人杨某某、陈某某现羁押于启东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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