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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陈某某等三人组织卖淫案)_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4198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乾县**街**小区**院**楼****。2016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判处单处罚金五千元,同年5月25日释放。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8199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长武县**镇**村**号。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9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旬邑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1月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及方某某(另案处理)、“龙龙”(身份待核实)等人先后召集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和张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及数名卖淫女在本市新城区长乐**酒店从事卖淫活动。卖淫活动期间,杨某某等人自己或授意陈某某、王某某等人在酒店登记入住用作卖淫场所,同时,成立服务部、销售部、技师部等部门,陈某某、王某某、张某某属服务部人员,受杨某某、方某某、“龙龙”等人管理,其中陈某某、王某某被安排接待招嫖人员,张某某被安排制作招嫖图片、视频和在卖淫地点盯梢躲避公安机关打击,销售部和技师部被安排招揽嫖客、联系卖淫女。2019年11月12日20时许,经群众举报,公安机关在上述酒店1601房间抓获陈某某、王某某及卖淫女7人和招嫖人员1人,同时查获避孕套、内衣等物品。同年11月18日,杨某某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

2.查获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酒店入住记录等书证;

3.证人段某某、李某某、曾某某等证人证言;

4.被告人杨某某、陈某某、王某某等供述和辩解;

5.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组织他人卖淫,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协助他人组织卖淫,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雨齐

检察官助理:付允韬

2020年7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西安市新城区看守所

2.案卷2册,光盘4张,U盘2个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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