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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陈某某等盗窃案)_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花检刑诉〔2020〕199号 

被告人杨某甲曾用名杨某乙,男,198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7198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所贵州省普定县**街道****。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8月21日被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20日被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8年5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4月22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9日院批准被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逮捕,现羁押于花溪区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6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贵州省平坝县**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2010年8月4日被福建省仓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因犯盗窃罪,2013年9月5日贵州省平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因犯盗窃罪,2016年9月20日被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盗窃罪,2019年5月24日被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9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9日经本院批准被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逮捕,现羁押于花溪区看守所。

被告人郭某甲,曾用名郭某乙,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6197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贵州省平坝县**乡**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12日被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3日被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法院判处一年零六个月,2017年4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7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逮捕,现羁押于花溪区看守所。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陈某某涉嫌盗窃罪,被告人郭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0日凌晨,被告人杨某甲、陈某某先后窜至贵阳市花溪区青岩镇玉带新城小区李某某经营的“**烟酒店”、田某某经营的“**食杂店”进行盗窃。在“**烟酒店”盗得价值1500的贵烟(福)3条,价值520元的贵烟(硬高遵)2条,价值1080元的贵烟(软高遵)3条,价值920元的玉溪(软)4条,价值250元的芙蓉王(硬)1条,价值100元的云烟(紫)1条。在“**食杂店”盗走价值650元的贵烟(硬黄精品)5条,现金人民币500元。二被告人还在“**烟酒店”、“**食杂店”盗得价值480元的贵烟(喜)香烟3条。

被告人杨某甲、陈某某将盗得香烟出卖给被告人郭某甲。郭某甲明知香烟是犯罪所得,仍以8200元的价格予以收购。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前科材料、搜查及扣押材料、烟草专卖局关于对涉案卷烟价值计算的回复;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田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甲、陈某某、郭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辨认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涉案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甲明知是犯罪所得财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三被告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次故意犯罪,且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鹏程                                      

2020年8月6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花溪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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