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宾检刑检一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211990********,汉族,大专文化,公司业务员,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江县**乡**村**组,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南直路**居小区**栋**单元**室。2019年10月31日因涉嫌诈骗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经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宾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曲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1261993********,汉族,大专文化,公司业务员,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巴彦县**镇**村**屯,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红旗大街**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10月31日因涉嫌犯有诈骗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经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宾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1261992********,汉族,大专文化,公司业务员,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巴彦县**镇**村**屯,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巴彦县**镇**村**屯。2019年10月31日因涉嫌诈骗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经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宾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曲某某、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的法律制度,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1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曲某某、杨某某三人在**有限公司担任第二营业部邴某某组业务员,三被告人通过公司提供的信息以短信、电话等方式,虚构自己平安普惠员工的身份,联系客户是否有贷款需要,在为他人办理贷款的过程中编造贷款需要手续费骗取他人钱款。
2018年11月7日至2019年10月11日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为被害人鲍某某等33人办理贷款总计人民币5,700,000余元,骗取手续费总计人民币288,000余元。
2019年5月12日至2019年10月15日期间,被告人曲某某为被害人和某某等8人办理贷款总计人民币970,000余元,骗取手续费总计人民币48,000余元。
2019年5月12日至2019年10月26日,被告人杨某某为被害人刘某某等5人办理贷款总计人民币1,200,000余元,骗取手续费总计人民币39,000元。
经侦查,三被告人于2019年10月30日在哈尔滨道里区群里第五大道与融江路交口处汇智金融总部六楼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营业执照、银行流水、后台数据、收费统计表、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等材料;
2.证人张某的证言;
3.被害人万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曲某某、杨某某及同案的供述和辩解;
5.司法会计鉴定意见;
6.电子数据微信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曲某某、杨某某虚构事实诈骗他人钱款,数额巨大、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三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100,000元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曲某某二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可以适用缓刑,并处人民币90,000元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一年七个月有期徒刑,可以适用缓刑,并处人民币66,000元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金山
检察官助理:于 淼
2020年6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曲某某、杨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道里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被告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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