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某、陈某某诈骗罪、赵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_阿拉善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阿拉善左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左检一部刑事刑诉【2020】18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922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射洪县**镇**村**组,捕前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小区**栋**单元**室,无犯罪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经本院批准被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024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鄢陵县**乡**村**组,住河南省许昌市鄢陵县**镇**小区**栋**单元**室,无犯罪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9日被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依法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024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鄢陵县**乡,住河南省许昌市**路**小区**栋**单元**室,无犯罪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8日被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依法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3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阿拉善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陈某某涉嫌诈骗罪、赵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于2020年10月26日、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6日、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8日,被告人杨某某、陈某某预谋对之前网络刷单的下线实施诈骗,由杨某某提供假的网络刷单平台并物色诈骗对象,陈某某负责做客服。6月9日,被告人杨某某联系之前一起网络刷单的下线熊某某等,由熊某某建立了网络刷单微信群,杨某某在该微信群里发布网络刷单的教程视频,受害人熊某某、李某某等人拉亲戚朋友一起参与网络刷单。6月11日中午,熊某某、李某某等人共计充值135015.25元后,杨某某从网站后台看到用于网络刷单的充值金额达到17万元后关闭了网站,拉黑了熊某某等人,给陈某某分赃4万元,并向赵某某打款2万元指使其不要说出自己的个人信息。案发后,2020年7月31日,被告人赵某某、陈某某分别用支付宝向杨某某的女友唐某某退回赃款共计400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陈某某、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现金135015.25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了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有立功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陈某某、赵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额尔德木图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阿拉善左旗看守所;

2.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61748****;

3.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763796****;

4.侦查案卷4册;

5.《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6.《量刑建议书》6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八条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