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19〕126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2271989********,侗族,小学文化,住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10月11日被宁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经宁乡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宁乡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21198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南县**镇**街**号**号,住长沙市天心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10月11日被宁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经宁乡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宁乡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杨某某、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杨某某、陈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8日至10日,被告人杨某某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给被告人陈某某;被告人陈某某先后两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0月8日,被告人杨某某在长沙市雨花区**附近,将约0.6克冰毒、1粒麻古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贩卖给被告人陈某某;
2、2019年10月9日,被告人杨某某在长沙市雨花区**道**小区**楼电梯口附近,将约0.5克冰毒、1粒麻古以人民币650元的价格贩卖给陈某某;
3、2019年10月10日,被告人杨某某在长沙市雨花区**道**小区**楼停车场附近,将约1克冰毒、4粒麻古以人民币1460元的价格贩卖给陈某某;
4、2019年10月10日,被告人陈某某将约0.3克冰毒和3粒麻古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贩卖给微信名为“把庚留住5588”的吸毒人员;
5、2019年10月10日,被告人陈某某在长沙市天心区柠檬丽都小区附近,将约0.3g冰毒、半粒麻古以6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李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指认照片、微信截图、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某、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约2.55克,被告人陈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约0.9克,二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第三百五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被告人陈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有立功表现,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 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故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洁玉
2019年12月26日
附:1、被告人杨某某、陈某某现被羁押在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案卷贰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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