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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陈某某赌博案)(公开版)_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公诉刑诉〔2019〕12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230227196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富裕县**镇**村**屯。被告人杨某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3月20日被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现因涉嫌赌博罪,于2018年6月13日被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230227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富裕县**镇**路**组。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赌博罪,于2018年6月13日被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经本院决定不予批准逮捕,同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陈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8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杨某某、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邀请他人加入其建立的QQ群,组织多名人员在QQ群中以抢红包“踩雷”的方式进行赌博。陈某某负责维护QQ群、向群成员发福利;杨某某在抢红包时,通过“免死”号免发红包,以此进行抽头获利。经鉴定,涉案赌资合计人民币1,595,522.0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手机等物证;

2.户籍证明等书证;

3.证人韩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杨某某、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陈某某开设赌场,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高  鑫

检  察  员:高  亮

2019年3月7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大连市金州区看守所;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电话1774113**** ;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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