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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陈某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案)_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19〕1650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7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9年6月5日被温州市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1月1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80********,汉族,大学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村。因涉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9年8月8日被温州市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1月1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慧,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温州市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陈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陈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2月12日至12月2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份以来,被告人杨某某在未取得**有限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在温州市苍南县龙港镇**街**号印制带有“Castrol”注册商标的不干胶纸667张,每张注册商标80个,共计53360个。2019年6月3日,被告人陈某某在未向被告人杨某某索要授权委托书的情况下,在温州市苍南县龙港镇**路**号打印店里接受委托在上述不干胶纸上加印防伪二维码,其中有22张不干胶纸作废,共计1760个。2019年6月4日,被告人杨某某又委托朱某某在位于温州市苍南县**镇**街**号的加工点对上述不干胶纸做亮光处理。2019年6月4日,民警从温州市苍南县龙港镇**街**号加工点查扣印有“Castrol”注册商标不干胶纸645张,共计51600个注册商标。同日,民警从温州市苍南县龙港镇**路**号查扣印有“Castrol”注册商标不干胶纸22张,每张注册商标80个,合计1760个注册商标。

2019年6月4日,被告人杨某某、陈某某分别在温州市苍南县**镇**村涌泉寺附近、**镇**路**号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营业执照、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鉴定书、授权书、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注册商标变更证明、情况说明、归案经过、人口信息、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朱某某、项某某、徐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某、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陈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结伙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陈某某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陈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小丽

 2019年12月26日

附:

1.​ 被告人杨某某、陈某某现均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835873****、1395877****)。

2.​ 《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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