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花检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11196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为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并交由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执行。
被告人陈某某,女性,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31974********,彝族,小学文化,无业,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为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并交由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执行。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陈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2020年4月间,被告人杨某某、陈某某在贵阳市花溪区**乡**村**组**土地上,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630株。2020年4月22日,被告人杨某某、陈某某被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某、陈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勘验笔录等;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杨某某、陈某某同录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陈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630株,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二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陈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凝沙
检察官助理 石誉云
2020年6月3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杨某某联系电话136********,陈某某联系电话137********)。
2.案卷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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