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检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杨某某,绰号杨阳,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301987********,侗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乡**村**组,住贵阳市白云区**路**栋**单元**。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1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6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镇**村**组**号,住贵阳市白云区**街**房。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陈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20年5月8日延长审查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起,被告人杨某某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成品油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贵阳市白云区火石坡、修文县**镇等地通过向徐某某(另案处理)、沈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低价购入汽油再加价卖出以获利。被告人陈某某明知经营汽油行为不合法,仍帮助杨某某销售汽油,并在2019年7月,与杨某某开始合伙经营汽油,并共同出资购买了面包车、油桶、抽油机等工具。2020年1月8日晚,杨某某、陈某某向沈某某购买汽油准备用于销售,次日早上二人将装好汽油的两辆面包车(其中一辆车牌号为贵AM****、另一辆无车牌号)开到贵阳市白云区**花园小区华夏骨科医院旁进行贩卖,贩卖过程中因油品分装不当导致装载汽油的无牌面包车起火,火势蔓延造成停放在旁边的贵AM****面包车、贵CY****小型货车及附近的一个集装箱工棚烧毁,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4360元,未造成人员伤亡。经查,从2019年1月至2020年1月,杨某某、陈某某非法经营汽油的经营数额达七万五千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图片、提取笔录、提取清单、情况说明;
2.证人证言:证人曾某甲、曾某乙、熊某某、徐某某、翟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吴某某、王某丙、罗某甲、邹某某、黄某某、祈某某、罗某乙、沈某某、王某丁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火灾事故认定书、贵州省分析测试研究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被告人杨某某、陈某某的现场辨认笔录、证人曾某甲、曾某乙、熊某某、徐某某、翟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吴某某、王某丙、罗某甲、邹某某、黄某某、祈某某的辨认笔录、火灾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杨某某、陈某某微信账单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陈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成品油,经营数额七万五千余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洪慧娟
2020年5月18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陈某某现被羁押于贵阳市白云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肆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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