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巴州检一部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9021987********,汉族,初中文化,**有限公司客服,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镇**村**组,住巴中市巴州区**街**号**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31日被抓获,2020年6月1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6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陈龙,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01198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路**号**幢**单元**号,住巴中市巴州区**路**号**幢**单元**号。2017年4月19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9年2月25日,因殴打他人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一千元罚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31日被抓获,2020年6月1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6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011990********,汉族,高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街**号,住巴中市巴州区**街**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31日被抓获,2020年6月1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6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陈龙、刘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1日0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陈龙、刘某甲在巴中市巴州区**大道南段**号**城**区**酒吧喝酒。在酒吧卡座处,因刘某甲倒向被害人刘某乙,遂与刘某乙、李某某发生纠纷,杨某某持一瓶子殴打李某某,董某某在场劝阻双方。随后在该酒吧一楼电梯处刘某甲殴打董某某,在该酒吧门前空坝处杨某某、陈龙追打李某某,造成李某某、董某某全身多处软组织伤。在杨某某追打李某某过程中,刘某乙上前劝阻并与杨某某发生抓扯,杨某某用膝盖顶刘某乙脸部,造成刘某乙鼻骨骨折,经鉴定,刘某乙本次损伤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伤情证明、伤情照片等书证,证人陈某甲、陈某乙、高某某、刘某丙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刘某乙、李某某、董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杨某某、陈龙、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监控视频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陈龙、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陈龙、刘某甲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龙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某、陈龙、刘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陈龙、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桥
检察官助理:刘潇
2020年9月30日
附件:
1. 被告人杨某某、陈龙、刘某甲现羁押于巴中市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 量刑建议书1份;
5.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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