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某、陶某某寻衅滋事案)_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19〕54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3231987********,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住江苏省宿迁市泗阳县**镇**村**组**号。2009年4月30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9年7月2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8年5月2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4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被告人陶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323198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肄业,无业,住江苏省泗阳县**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18年10月15日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16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陶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当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被告人杨某某将人民币20万元交由褚某某转借给钱某某,并由被害人陈某甲任担保人。后因钱某某无法偿还债务,被告人杨某某在无法收回借款情况下,前往被害人陈某甲家中讨要借款,被害人陈某甲报警后,经民警出警制止告知被告人杨某某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债务纠纷,被告人杨某某仍继续实施催收滋扰行为。2015年4月,被告人杨某某伙同被告人陶某某,采用在杭州市西湖区**公寓**幢**单元**室陈某甲家门口泼油漆,涂鸦等方式,多次恐吓、滋扰被害人陈某甲,致被害人陈某甲多次报警及**公寓**幢**单元**室住户搬离。具体如下:

1.2015年4月20日17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陶某某在上述地址,采用泼红油漆、写红色油漆字的方式,恐吓、滋扰被害人陈某甲。

2.2015年5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陶某某伙同他人,在上述地址,采用泼红油漆、写红油漆字的方式,恐吓、滋扰被害人陈某甲。

3.2015年5月14日20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陶某某在上述地址,采用向陈某甲家大门门缝倾倒红色油漆的方式,恐吓、滋扰被害人陈某甲。

4.2015年5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陶某某在上述地址,采用向陈某甲家大门地上倾倒红色油漆的方式,恐吓、滋扰被害人陈某甲。

5.2015年5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陶某某在上述地址,采用向陈某甲家大门右侧墙上泼红色油漆、门口楼梯上倾倒红色油漆的方式,恐吓、滋扰被害人陈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报警反馈单、前科记录、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文书生效证明书、执行通知书、裁定书、拘留决定书、执行回执、民事起诉状、控告书等;

2.被告人杨某某、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被害人陈某甲的陈述;

4.证人证言:证人褚某某、钱某某、张某某、蒋某某、陈某乙、蔡某某的证言及发立、破案、抓获经过;

5.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监控录像、辨认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陶某某多次恐吓、滋扰他人,严重影响他人生活,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劝说被告人陶某某主动投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是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姜琪

检察官助理:姜鸿

2019年8月20

附:

1.​ 被告人杨某某(电话1367581****)、陶某某(电话1825153****/1585020****)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 侦查卷肆卷、补充卷壹卷。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