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靳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025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河北省大城县,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大城县**镇**村**街**号,在京无固定住址。因涉嫌犯有非法组织卖血罪,于2020年1月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靳某某涉嫌非法组织卖血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5月19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7日,被告人杨某某伙同被告人靳某某通过网络招募的方式,非法组织谭某某、郭某某、周某某、薛某某等人以人民币300元、500元的价格在北京市昌平区南邵镇文化中心采血点卖血,后被民警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2.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献血前检查及采血记录及被告人的身份证明材料等;3.证人证言:证人谭某某、郭某某、周某某、薛某某、庞某某、金某某、赵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某、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录像光盘;8.其他材料:破案报告、到案经过、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靳某某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组织卖血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杨某某、靳某某具有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靳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王佳琦
检察官助理:孟 然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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