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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韦某某、梁某某、杨某甲、罗某某涉嫌盗窃)_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麒检一部刑诉〔2020〕565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5291988********,布依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住镇宁自治县**村**组**号,2020年4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于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逮捕,现羁押于麒麟区看守所。

被告人伍某某,绰号“海哥”,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04241984********,布依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住黄果树县**镇**村**组,2020年4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逮捕,现羁押于麒麟区看守所。

被告人韦某某,小名:韦小站,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5291976********,布依族,文盲,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住安顺市**镇**村**组。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9月15日被云南省呈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万元,2015年10月28日刑满释放。

2020年4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逮捕,现羁押于麒麟区看守所。

被告人梁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5291985********,布依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住镇宁县**村**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贵州省镇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9年10月4日刑满释放。2020年4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逮捕,现羁押于麒麟区看守所。

被告人杨某乙,绰号“明”,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5291991********,布依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住镇宁自治县**村**组**号。曾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5月20日被贵州省镇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5年5月2日刑满释放。2020年4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逮捕,现羁押于麒麟区看守所。

被告人罗某某,小名国刚,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5291978********,布依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住镇宁自治县**组**号,2020年4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逮捕,现羁押于麒麟区看守所。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伍某某、韦某某、梁某某、杨某乙、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04月22日02许,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伍某某、罗某某、韦某某、梁某某共同在麟区南宁街道**庄社区假日花园工地上盗取扣件2540套、电饭煲、电磁炉、一箱钉子、两把锤子、一个背篓。经曲靖市麒麟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扣件价值为总价17145.00元。

2、2020年03月31日02许,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伍某某、罗某某,得刁(在逃,身份不祥)共同在麒麟区珠江源大道阳光天悦府售楼部撬玻璃进入阳光天悦府售楼部盗取保险柜两个、验钞机升级包3个、10张沃尔玛购物卡(已出具相关证明让被害人到沃尔玛进行补办),一部黑色vivo牌Y93A手机(已追回)、税控盘一个、监控主机一个、两台华为平板电脑,一台索尼笔记本电脑、一台联想超极,公章33枚;其中保险柜内有现金18113元。经曲靖市麒麟区发改局价格认定:追回被盗的vivo牌Y93A手机价值898元人民币。其余被盗物品因未找到购买时相关收款凭据未能估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的陈述;3.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伍某某、罗某某、韦某某、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伍某某、罗某某、韦某某、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伍某某、罗某某、韦某某、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韦某某的犯罪行为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之情形,属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辉武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伍某某、罗某某、韦某某、梁某某现被羁押于麒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六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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