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固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公诉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202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固阳县,住固阳县**镇**小区。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固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赌博罪,经固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25日被固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韩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222196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固阳县,住固阳县**镇**村。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固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赌博罪,经固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4月26日被固阳县公安局变更为监视居住。
被告人郭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222199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固阳县,住固阳县**镇**小区。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固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赌博罪,经固阳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4月25日被固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谢某某,女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222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住固阳县**镇**小区。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7月6日被固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固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韩某某、郭某某涉嫌赌博罪、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补充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06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杨某某、韩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06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郭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0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谢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杨某某、韩某某、郭某某、谢某某,听取了被告人杨某某、韩某某、郭某某、谢某某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韩某某、郭某某、谢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底至3月中,被告人杨某某、韩某某在固阳县三中加油站东墙外平房、在固阳县佳雨步行街**酒吧、在固阳县**村沙场废弃活动板房联系、组织24人以掏宝形式进行赌博。
2020年2月中至3月中,被告人杨某某、谢某某在固阳县旧荣泰广场南巷子内任某某家、在固阳县新区底店联系、组织26人以掏宝形式进行赌博。被告人谢某某主动退缴非法所得1000元。
2020年2月初至3月初被告人韩某某在固阳县**村韩某某姐姐家、在固阳县**村村民家、在固阳县**小区底店联系、组织25人以掏宝形式进行赌博。
2020年3月18日,被告人杨某某、韩某某、郭某某在固阳县**镇**村联系、组织22人以掏宝形式进行赌博,民警在现场缴获赌局麻将一副、收缴赌资11460元,从被告人杨某某车内搜出现金4万元整。
在组织赌博过程中,被告人杨某某、韩某某、郭某某、谢某某多次通过“下零钱”、“下烟”、向掏宝人收取“胡费”、被告人杨某某为参加赌博人员兑换现金及借款收取“红钱”的形式,抽头渔利。被告人杨某某为参加赌博人员累计兑换现金27万余元,王某某通过微信付给杨某某、韩某某“胡费”1万余元,王某某通过微信给杨某某“烟钱”9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户籍证明;
(2)归案情况说明;
(3)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4)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内蒙古自治区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5)杨某某等人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微信转账截图。
2、证人余某某、邢某某、渠某某等26名证人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韩某某、郭某某、谢某某供述和辩解。
4、内蒙古允正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验笔录(附现场勘验照片)、辨认笔录。
6、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韩某某、郭某某、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韩某某、郭某某、谢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多次组织多人进行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被告人杨某某、韩某某、郭某某、谢某某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被告人杨某某、韩某某、郭某某、谢某某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韩某某、郭某某、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包头市固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贾红亮
2020年7月23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羁押于东河区看守所;被告人韩某某取保候审于固阳县**镇**村;被告人郭某某取保候审于固阳县**镇**小区;被告人谢某某取保候审于固阳县**镇**小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册、行政处罚决定书十三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涉案款物随案移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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