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启检一部刑诉〔2020〕41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10230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上海市崇明区**镇**村**号。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0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同年8月2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顾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102301969********,汉族,文盲,无业,住上海市崇明区**镇**村**号。被告人顾某某曾因殴打他人,于2001年12月7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治安拘留五日。被告人顾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0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10230196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上海市崇明区**镇**村**号。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0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8月14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启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顾某某、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6日晚,被告人杨某某、顾某某、陈某某至启东市**镇**工地**号楼南侧楼下,二次共计盗窃木门30扇、门框30件。经鉴定,被窃木门及门框价值人民币41029元。
被告人杨某某、顾某某于2020年6月19日在上海市崇明区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6月20日在启东市**镇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启东市公安局扣押的涉案木门及门框等物证;
2.被告人杨某某、顾某某、陈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3.证人王某某、刘某某、宋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杨某某、顾某某、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启东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7.启东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顾某某、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顾某某、陈某某共同故意实施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共同犯罪。被告人杨某某、顾某某、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杨某某、顾某某、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顾某某、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钱耀辉
检察官助理:王舒婷
2020年9月8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被告人顾某某现羁押于启东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