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某、顾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_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启检二部刑诉〔2020〕34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811983********,汉族,高中文化,**超市经营者,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启东市**镇**巷**号,住启东市**镇**中路**号**号**超市。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顾某某(被告人杨某某母亲),女,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61953********,汉族,中专文化,退休医生,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启东市**镇**巷**号,住启东市**镇**中路**号**号**超市。被告人顾某某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2020年7月22日,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杨某某、顾某某取保候审。

本案由启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顾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顾某某自2017年以来,先后从他人处购进“德国黑金刚”、“虫草鹿鞭王”等多种产品在本市**镇**中路**号**号**超市内进行销售。2019年7月30日,启东市公安局在**超市内搜查扣押“德国黑金刚”5瓶、“勃龙伟哥”(瓶装) l瓶、“勃龙伟哥”(盒装)l盒、“勃金V8”1盒、“美国伟哥”5盒、“金枪不倒”7盒、“又长又粗”2盒、“玛咖”3盒、“V8”l盒、“金枪片”1盒、“Viagour” l盒;经杭州**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江苏**检测有限公司鉴定,上述产品中均检出西地那非成分。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被告人顾某某于2019年3月18日,以人民币50元的价格向被害人宿某某销售“虫草鹿鞭王”1盒。

2.被告人杨某某、顾某某于2019年6月10日,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向被害人黄某某销售“德国黑金刚”2瓶。

被告人杨某某、顾某某于2019年7月30日在旺旺超市被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启东市公安局拍摄的涉案食品照片等物证;

2.被告人杨某某、顾某某的户籍证明、**超市营业执照等书证;

3.被害人宿某某、黄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杨某某、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杭州**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江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等鉴定意见;

6.启东市公安局制作的搜查笔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

7.启东市公安局调取的**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微信、支付宝信息及交易数据光盘、启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宿某某提供录像光盘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顾某某违反国家食品管理法规,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予以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顾某某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共同犯罪。被告人杨某某、顾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杨某某、顾某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顾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宣告禁止令;判处被告人顾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宣告禁止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熊熊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顾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