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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马某某等2人妨害公务案)_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海检三部刑诉〔2020〕87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8199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村**号**单元**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7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

辩护人焦岭,北京市晋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马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2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退休人员,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小区**号楼**门**号。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于2019年11月27日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7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

辩护人马田田,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马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马某某均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6日12时许,民警接群众报警称在本市海淀区**太平湖十字路口发生纠纷,民警到达现场后,被告人杨某某、马某某拒不配合,对民警张某某、秦某某进行推搡、殴打,经鉴定,民警张某某的身体损伤程度系轻微伤。

被告人杨某某、马某某于2020年7月7日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诊断证明书等;2.证人证言:张某某、秦某某、王某某证言;3.被告人杨某某、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北京中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现场录像;6.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马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二人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马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郭抗抗

2020年9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马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五册;

3.换押证二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辩护人焦岭,联系方式:1581006****;辩护人马田田,联系方式1381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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