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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马某盗窃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阜检一部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3261973********,回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阜康市********号附**号,现住新疆阜康**小区**号楼**单元**室。因犯抢劫罪,于2002年10月18日被阜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于2010年 11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阜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本院决定由阜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马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3021986********,回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现住址均为新疆阜康市**镇**沟村**号。因抢劫犯罪,于2005年9月27日被阜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于2013年11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2月3日被阜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本院决定由阜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马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4月24日至5月24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4月9日至4月2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被告人杨某某、马某电话聊天中商议实施盗窃,两人白天踩点确定盗窃目标,7月2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马某驾驶新A*****号小型客车来到阜康市水磨沟乡柳城子西村**号被害人努某某家,秘密进入院中盗窃绵羊4只。随后在九运街镇五工梁村养殖户柳某处销赃,得赃款4000元。经鉴定,4只绵羊价值8000元。

同年8月27日,被告人杨某某、马某白天踩点确定盗窃目标,次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马某驾驶新A*****号小型客车来到阜康市九运街镇古城北村被害人苏某家,秘密进入院中盗窃绵羊6只。随后在九运街镇五工梁村养殖户柳某处销赃,得赃款5400元。经鉴定,6只绵羊价值11700元。

同年11月25日,被告人杨某某、马某白天踩点确定盗窃目标,次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马某驾驶新A*****号小型客车来到阜康市上户沟乡白羊河村**号被害人赛某某家,秘密进入院中羊圈盗窃绵羊8只。经鉴定,8只绵羊价值16500元。

综上,被告人杨某某、马某涉嫌盗窃财物价值共计36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共计金额362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杨某某、马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阜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志超

2020年6月16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马某现羁押于阜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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