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杨某某,男,汉族,高中文化,199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4290011990********,户籍地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镇**路**,现居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路**小区**栋**。2008年10月,因犯抢劫罪被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于2010年12月16日刑满释放。因妨害信用卡管理嫌疑,于2019年11月1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2日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逮捕。
被告人骆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198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4290011987********,户籍地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镇**村**,现居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园**栋**。因妨害信用卡管理嫌疑,于2019年11月1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2日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骆某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杨某某、骆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杨某某、骆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3日,杨某某、骆某某在**网咖内正在实施犯罪时,被民警发现并查获,现场缴获信用卡18张、信用卡配套U盾19个、信用卡配套手机卡8张。
经核实:以上18张信用卡,除一张为杨某某本人的信用卡外,其余17张均为杨某某、骆某某合伙收购后持有待售的他人信用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抓获经过、身份材料、前科材料、扣押清单、银行卡开户资料、银行流水、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 2.证人证言:证人毛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图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骆某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芳
附:
1、被告人杨某某、骆某某现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五册;
3、《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随案移送物品:银行卡18张、U盾19个、手机卡8张、手机2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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