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寻检刑诉〔2020〕7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61968********,汉族,文盲,务农,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乡**村**组**号,现住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镇**。无前科。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寻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31日经寻乌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11月1日由寻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骆某某,女,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6196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镇****道**号。无前科。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0月13日被寻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31日经寻乌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11月1日由寻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寻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骆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被告人杨某某、骆某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至2019年9月,被告人杨某某、骆某某经商量,由被告人杨某某收取彩民的“六合彩”码单码金报给被告人骆某某,被告人骆某某按报码金额给付2%-10%不等的手续费,被告人杨某某表示同意。随后,被告人杨某某利用手机微信从事地下“六合彩”收码、报码赌博活动,先后收取刘某某、梅某某、凌某某、邱某某、吴某某等人投注的码单码金,投注金额累计人民币102960元,并将收取码金累计人民币102960元报给被告人骆某某,被告人杨某某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5100余元,被告人骆某某从中获利人民币32000余元。
被告人杨某某于2019年9月26日晚在寻乌县**镇**广场**店内被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骆某某于2019年10月10日上午在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街道**市场门口被民警抓获归案,同日被羁押在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被告人杨某某、骆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向寻乌县人民检察院退出赃款人民币5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拘留证、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户籍证明;2.辨认笔录;3.电子数据:微信主页截图、提取杨某某微信聊天记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杨某某微信转账给骆某某统计表、骆某某微信转账给杨某某统计表;4.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梅某某、凌某某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某、骆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骆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手机微信从事地下“六合彩”收码、报码做庄赌博活动,被告人杨某某收取彩民投注报给被告人骆某某,非法获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骆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红斌
2020年1月20日
附:1.被告人杨某某、骆某某现羁押于安远县看守所。
2.本案卷宗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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