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08198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办事处**村**号,住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办事处**村**小区**号楼**单元**楼东户。2015年12月因吸毒被许昌公安局襄城县公安局强制戒毒二年;2019年12月7日因吸毒被武陟县公安局强制戒毒二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武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8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8日被武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魏某甲,又名魏某乙,小名魏某丙,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3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武陟县,住武陟县**镇**村**街**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武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6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8日被武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秦某甲,又名秦某乙,曾用名秦某丙,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3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工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武陟县,住武陟县**镇**村**街**号。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武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8日被武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焦作市武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魏某甲、秦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4月3日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0日一次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19年11月22日,被告人杨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从他人手中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后,以400元的价格卖给魏某甲约0.5克,从中获利200元。被告人魏某甲又以600元的价格转卖给秦某甲,从中获利200元。
2.2019年11月28日,被告人杨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从他人手中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后,以800元的价格卖给魏某甲约1克,从中获利400元。被告人魏某甲以700元的价格卖给秦某甲约0.5克,从中获利300元;以750元的价格卖给陈某某约0.5克,从中获利350元。
3.2019年11月30日,被告人杨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从他人手中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后,以1100元的价格卖给魏某甲约1.2克,从中获利500元。被告人魏某甲以2000元的价格又转卖给秦某甲,从中获利900元。2019年12月1日,被告人秦某甲伙同秦某丁(另案处理)以3200元的价格将1.08克甲基苯丙胺(冰毒)转卖给郭某某,从中获利1000元。案发后,已将1.08克甲基苯丙胺(冰毒)全部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杨某某、魏某甲、秦某甲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郭某某、贾某某等人的证言;
3.辨认、称重笔录;
4.被告人杨某某、魏某甲、秦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魏某甲、秦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魏某甲、秦某甲为牟取非法利益,向他人贩卖毒品,其三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三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魏某甲、秦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和依法从宽处理。本案为共同犯罪,被告人杨某某、魏某甲、秦某甲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魏某甲协助公安机关抓获杨某某,系有立功表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魏某甲、秦某甲到案后如实自愿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魏某甲有期徒刑两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秦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武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闫 涛
朱廷磊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魏某甲、秦某甲现被羁押于武陟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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