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某、黄某某危险物品肇事案)_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587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6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4196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汉市,住广汉市********因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于2020年7月18日被广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20年7月31日被广汉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3196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浏阳市,住浏阳市**镇**村**小区**号。因涉嫌犯有危险物品肇事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广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31日被广汉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广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黄某某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广汉市**有限责任公司系谢某某实际控制的个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下设四条生产线,其中第四生产线负责引线生产,被告人杨某某负责第四生产线的全面工作。2019年12月,被告人杨某某为了改进引线生产技术和质量,聘请被告人黄某某生产引线粘合剂。在未征得谢某某同意的情况下,杨某某出资并安排黄某某购买了三吨硝化棉用于生产引线粘合剂。硝化棉买回来后,杨某某安排黄某某利用车间里一间放置普通物品的库房储存硝化棉,存放硝化棉的仓库由黄某某负责管理。另外,因第四生产线生产的成品引火线积压,杨某某安排工人违规将多余的成品引火线存放在普通库房里。2020年6月26日,广汉市**有限责任公司根据行业要求安排高温休假,黄某某休假时将存放硝化棉库房的钥匙带走,导致休假期间值班人员例行安全检查时未能对该仓库进行检查。2020年7月8日21时10分许,位于广汉市**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区厂第四生产线存放硝化棉的仓库因持续高温天气且散热不良而发生自燃,导致相邻木炭粉库房内的木炭粉起火,引起毗邻库房储存的240件插线引火线发生爆炸,随后引起90米外无药辅料库房内储存的130件棉纱引火线发生殉爆,造成直接财产损失人民币1706833.82元。在抢险救灾过程中,一名工作人员在疏散群众过程中受伤,一名消防人员被爆炸产生的冲击波引起的高速抛射物意外击中头盔,经抢救无效死亡。2020年7月19日,被告人黄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也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广汉市**有限责任公司也积极赔偿附近受损村民的损失共计645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以及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黄某某违反爆炸性物品的管理规定,违规存储易燃易爆物品,在存储过程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七十余万元,并造成抢险人员一死一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物品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爱玲

2020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黄某某现被羁押于广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换押证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