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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黄某某容留卖淫案)_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醴检一部刑诉〔2020〕35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281196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醴陵市,住醴陵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8月4日被醴陵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醴陵市看守所不予收押,同日被醴陵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6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奉节县,住重庆市奉节县**镇**村**组**号。因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醴陵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7月9日被醴陵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湖南省醴陵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黄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20年9月3日,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9月30日退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初,被告人杨某某因身患癌症(晚期),遂租用醴陵市***镇****酒店六楼开设休闲中心欲赚钱治病。杨某某聘用“阿青”(基本信息不详,在逃)为休闲中心的经理,并全权负责休闲中心的管理,之后“阿青”提议找几个卖淫女来吸引顾客,杨某某表示同意。因人手不足,“阿青”于2020年6月12日聘请被告人黄某某来到醴陵市******酒店六楼的休闲中心,并负责带卖淫女提供卖淫服务。2020年6月18日22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带胡某某、马某某与陈某甲、何某某进行卖淫嫖娼活动时被公安机关查获。

2020年6月18日,被告人黄某某被抓获。2020年7月21日,被告人杨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二人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查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接受证据清单、房屋租赁合同及营业执照;2.证人何某某、马某某、胡某某、陈某甲、钟某某、陈某乙、陈某丙、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某、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黄某某容留人他人卖淫二人次以上,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因本案尚有同案犯未到案,不宜划分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杨某某能够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黄某某均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胡 丽

                               检察官助理 颜 伟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现监视居住于住所地,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醴陵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起诉书副本八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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