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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黄某某寻衅滋事案)_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青检刑诉〔2021〕49号

被告人杨超,男性,199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3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社区**组,工作单位无。2019年5月因寻衅滋事罪被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20年11月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本院以其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分局执行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32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街道**社区**组,工作单位无。2020年6月因犯聚众斗殴罪被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情节轻微不起诉。2020年9月27日因犯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本院以其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分局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超、黄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3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2月23日告知被害人享有的权利义务;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5日凌晨1时许,被害人徐某某、史某某、王某某在本市金牛区花照壁与石某某一起吃饭喝酒。期间,石某某多次与被告人杨超(系石某某男友)通话,杨超要求石某某回家未果,二人在电话中发生激烈争吵,徐某某也因此事与杨超在电话中发生争吵。后徐某某、史某某、王某某送石某某回其住处本市青羊区**小区,被告人杨超与黄某某也开车前往该小区。凌晨2时许,双方在该小区门口碰面后发生激烈争吵,杨超与手持木棍的黄某某对徐某某、史某某、王某某进行殴打,致使徐某某、史某某头皮裂伤,经鉴定二人均构成轻微伤。

2020年9月27日,被告人黄某某在本市温江区被民警挡获;2020年11月3日,被告人杨超在本市温江区被民警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杨超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超、黄某某借故生非,随意殴打他人,致两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杨超、黄某某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杨超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小冬

2021113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杨超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提讯贰份、换押贰份,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量刑意见书贰份、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函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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