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公诉刑诉〔2017〕429号
被告人黄某某,外号“杨城”,男,199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5328221998********,哈尼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勐海县,现住勐海县**镇**村委**号。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9日被景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6年1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1月17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2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2016年12月23日被景洪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5327291994********,哈尼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澜沧县,现住澜沧县**乡**号。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17日被景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6年7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1月17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2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2016年12月23日被景洪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景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2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7年4月5日至2017年4月28日、自2017年5月9日至6月5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7年3月23日至2017年4月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6年11月16日17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景洪市**弄**村委**村小组**幼儿园对面的一处出租房楼下,趁无人之际,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出租房楼下的一辆香槟色爱玛牌电动车(车牌号:云******,车辆识别代号:16022143001****)推到附近正准备接线将电动车盗走时被一名群众发现后报警,民警赶到现场后当场将被告人杨某某抓获,并查获被盗电动车。
经景洪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辆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违法犯罪记录、释放证复印件、抓获经过、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系统复印件、情况说明及图片;3.证人王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张某某陈述;5.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鉴定意见通知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领条、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赃物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照片。
二、2016年11月13日凌晨三时左右,被告人杨某某、黄某某二人在景洪市**村**幼儿园对面出租房车棚下,将被害人杨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黑色轻捷牌电动车(车辆识别代号:10254021303****,发动机号:CS4021303R****)盗走。
经景洪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辆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5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违法犯罪记录、释放证复印件、抓获经过、车辆合格证、收款收据复印件、情况说明;3.被害人杨某某陈述;4.被告人杨某某、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鉴定意见通知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领条、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赃物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照片。
三、2016年10月14日12时许,被告人黄某某与万某某在景洪市**街**网吧后门楼下,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鸿派鼎鹰二代电动车(车牌:云******,车架号:HP20130303****,电机号:MY60V2013031****)盗走。
经景洪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辆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1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违法犯罪记录、释放证复印件、抓获经过、车辆合格证、收款收据复印件、电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情况说明;3.证人万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李某某陈述;5.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鉴定意见通知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领条、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赃物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杨某某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3690元,数额较大,黄某某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2710元,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协助侦查机关抓捕同案犯,系立功,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范,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景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玉喃溜
2017年6月15日
附:
1.二被告人现在押于景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及散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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