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环检刑诉〔2020〕4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23197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住北戴河区*镇*村*号。2019年6月1日,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乐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乐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8日,本院决定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82197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莱阳市,住莱阳市*镇*村*号。2019年6月1日,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乐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乐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8日,本院决定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乙,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82198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莱阳市,住莱阳市*镇*村*号。2019年6月1日,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乐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乐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8日,本院决定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82197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莱阳市,住莱阳市*镇*村*号。2019年6月1日,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乐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乐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8日,本院决定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乙,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4211956********,汉族,小学三年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住*镇*村*号。2019年6月1日,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乐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乐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8日,本院决定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黄某甲、黄某乙、马某某、杨某乙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31日上午,被告人杨某甲雇佣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马某某、杨某乙,在禁渔期内驾驶渔船到乐亭县浪窝口海域,使用泵类采捕定居种生物资源的方法捕捞竹节蛏。当日下午3点左右,乐亭县水产局渔政管理站在东大河靶场以东3海里处(北纬39度23分,东经119度20分)将上述5名被告人抓获,同时起获柴油机、增压泵、潜水服等捕捞工具及非法渔获物竹节蛏40市斤,后将该案件移交乐亭县公安局。经鉴定,40市斤竹节蛏于2019年5月31日的市场零售价格共计人民币1800元,且上述捕捞方法属于禁止使用的捕捞方法。
被告人杨某甲、黄某甲、黄某乙、马某某、杨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并于2019年12月20日,在本人知情、自愿且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基本情况及户籍信息、到案情况说明、乐亭县水产局渔政管理站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及情况说明、乐亭县公安局关于被告人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的情况说明、关于移送物品的情况说明、农业部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河北省农业农村厅“中国渔政亮剑2019”河北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方案、伏季休渔制度宣传照片等书证;
2被告人杨某甲、黄某甲、黄某乙、马某某、杨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3河北省渔政处网具认定书、乐亭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4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黄某甲、黄某乙、马某某、杨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雇佣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马某某、杨某乙,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上述5名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黄某甲、黄某乙、马某某、杨某乙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温乔颖
2020年1月15日
附:1.被告人杨某甲、黄某甲、黄某乙、马某某、杨某乙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
4.《量刑建议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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