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021986********,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村**里**号,因涉嫌犯有贩卖罪,于2019年11月1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黄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2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5日,举报人朱某某向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塘头派出所举报称有人贩卖毒品,并表示愿意配合公安机关将贩毒人员抓获。18时许,举报人朱某某通过微信向被告人杨某某提出购买2个冰毒,商定价格为1800元,并于19时许向被告人杨某某微信转账200元作为定金。被告人杨某某遂向被告人黄某某提出购买2个冰毒。被告人黄某某安排一名微信名为“天某某”的男子将冰毒送至广州市黄埔区***物业公司附近,“天某某”把毒品交给被告人杨某某,被告人杨某某向“天某某”支付1600元现金。
22时许,举报人朱某某来到广州市黄埔区**生活小区,其把现金1800元交给被告人杨某某,被告人杨某某把2个冰毒交给举报人朱某某。交易完成后,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杨某某抓获,缴获毒资1600元现金、疑似毒品两包。
2019年11月15日,被告人黄某某自行到广东省揭阳市公安局东兴派出所投案。
经称量并鉴定,缴获的两包疑似毒品共重1.38克,从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38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陈剑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宝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2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5. 被告人杨某某手机三部,被告人黄某某手机一部、笔记本电脑一台,银行卡四张、毒品两包均暂扣在塘头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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