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九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3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养殖户,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农场**宿舍**号。因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海口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61987********,黎族,初中文化,环卫工人,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镇**居委会**社。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海口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以盈利为目的,在未经过省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收购、出售四眼斑水龟、黄额闭壳龟和平胸龟(鹰嘴龟),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10月份,杨某某以700元的价格与乐东**农场**队**村民(身份不详,另案处理)购买了一只黄额闭壳龟。杨某某于2018年10月31日通过微信与莫某某(另案处理)聊天,并以1250元的价格将购买来的黄额闭壳龟出售给莫某某,莫某某通过微信转1250元给杨某某后,由杨某某通过乐东至陵水的班车邮寄该只黄额闭壳龟给莫某某收。黄额闭壳龟属于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2.2018年6月份,杨某某与尖峰岭**镇的黎族村民(身份不详,另案处理) 购买了两次平胸龟,每一次购买5只,每次购买的价格不详。杨某某于2019年3月8日通过微信与莫某某聊天,并以1700元的价格出售5只平胸龟给莫某某,莫某某通过微信转账1700元给杨某某后,杨某某通过乐东至陵水的班车邮寄该5只平胸龟给莫某某收。杨某某又于2019年3月16日通过微信与莫某某聊天,并以3400元的价格出售5只鹰嘴龟给莫某某,莫某某通过微信转账3400元给杨某某后,杨某某通过乐东至陵水的班车邮寄该5只鹰嘴龟给莫某某收。经鉴定,交易的10只鹰嘴龟中有8只平胸龟属于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Ⅰ的野生动物,其余2只无法鉴定。
3.2019年9月份左右杨某某将2只黄额闭壳龟通过邮寄的方式运输给黄某某调理。
4.2019年10月份,杨某某与微信名叫“**”人通过微信交流并以2740元的价格向他购买了4只平胸龟。2019年10月9日至10月14日,杨某某通过微信与黄某某联系,并以3300元的价格出售4只平胸龟和2只四眼斑水龟给黄某某,黄某某通过微信转3000元(欠300元)给杨某某后,杨某某通过乐东至琼中的班车邮寄该4只平胸龟和2只四眼斑水龟给黄某某收。平胸龟属于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Ⅰ的野生动物,四眼斑水龟属于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Ⅱ的野生动物。
被告人黄某某为养殖目的,未经过省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非法收购平胸龟(鹰嘴龟)、四眼斑水龟和锯缘闭壳龟(八角龟),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10月9日至10月14日,黄某某分三次通过其微信名:**,号:1512097****与杨某某使用的微信名“**”,微信号**聊天,以3300元的价格向杨某某购买了4只平胸龟和2只四眼斑水龟。平胸龟属于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的Ⅰ的野生动物,四眼斑水龟属于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Ⅱ的野生动物。
2.2019年10月份左右,黄某某将杨某某给其调理的2只黄额闭壳龟邮寄给了他人。
3.2019年7月27日,黄某某以980元的价格向蒋某某收购2只锯缘闭壳龟。锯缘闭壳龟属于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Ⅱ的野生动物,农业农村部发布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附录>水生物种核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公告第69号,自2018年10月9日起实行)将锯缘闭壳龟(Cuora mouhotii)核准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仅野外种群)。
3.2019年9月8日,黄某某以935元的价格向蒋某某收购1只平胸龟。平胸龟属于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Ⅰ的野生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证明等书证;
2.另案处理的莫某某、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被告人杨某某、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杨某某、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未经过省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非法收购、运输、出售14只平胸龟、2只四眼斑水龟和3只黄额闭壳龟,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在未经过省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非法收购5只平胸龟、2只四眼斑水龟和2只锯缘闭壳龟,非法运输2只黄额闭壳龟,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检 察 长:李思阳
检察官助理:王录霖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黄某某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