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公诉刑诉〔2020〕2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021977********,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江西省瑞金市**镇**村**小区**栋**单元**室。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7月17日被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犯诈骗罪,于2012年11月26日被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因盗窃,于2016年3月4日被永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非法入境,于2018年1月25日被瑞金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9日被瑞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瑞金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黄某甲,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021974********,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瑞金市**镇**村**小组**号,现住址江西省瑞金市**镇**村安置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3年8月30日被瑞金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9日被瑞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瑞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瑞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19年8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自2019年8月12日至2019年8月26日),于2019年8月23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瑞金市公安局于2019年9月20日补查重报,于2019年10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自2019年10月22日至2019年11月5日),于2019年10月31日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瑞金市公安局于2019年11月28日补查重报,于2019年12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自2019年12月30日至2020年1月13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11日,被告人杨某某、黄某甲受邀与同案人钟某某(刑拘在逃)、王某某(刑拘在逃)一同前往泰国清迈实施假黄金诈骗。3月23日,被告人杨某某、黄某甲假借需要购买茶叶获得受害者方某某手机号码。当晚,杨某某、黄某甲打电话给方某某,以其表哥在泰国工地开挖掘机时挖到了一个陶瓷罐,里面有一封信和黄金,因为信是繁体字,需要方某某帮忙翻译书信内容为由,约方某某见面。3月24日,钟某某、王某某冒充杨某某、黄某甲两人表哥在餐厅与受害人方某某见面,让方某某帮忙认一下书信上的字,后钟某某、王某某取出事先准备好的真黄金让方某某帮忙拿去鉴定,方某某通过鉴定确定切片为真黄金。3月26日上午,钟某某、王某某与方某某见面时提出要将挖到的黄金带回中国,方某某告知其无法通过正规渠道将黄金带回中国,钟某某就让方某某帮忙在泰国找一买家,把挖来的黄金卖掉。经称重,挖来的黄金共重11公斤,价值人民币120万元。方某某与钟某某商量,以460万元泰铢(折合人民币977500元)购买该11公斤黄金。当日晚上,方某某将460万元泰铢现金给黄某甲、王某某,黄某甲、王某某将事先准备好的假黄金元宝80个、佛像6个交给方某某。黄某甲、杨某某、钟某某、王某某取得赃款后于3月28日逃离泰国回到国内。数日后,方某某发现被骗。
被告人黄某甲、杨某某于2019年4月9日被瑞金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归案后,黄某甲、杨某某、钟某某、王某某家属四人退回30万元赃款(每人退回人民币7.5万元)给方某某。在本院审查起诉期间,2020年1月2日被告人杨某某家属朱某某退回赃款17.5万元给方某某,2020年1月6日被告人黄某甲家属黄某丙退回赃款17.5万元给方某某,杨某某、黄某甲家属共计分别退赃25万元,均已取得被害人方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被告人出入境情况表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廖某某、黄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方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杨某某、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被害人方某某,被告人杨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6.电子证据:被告人杨某某等人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黄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用假黄金元宝和佛像骗取被害人460万泰铢(约人民币97750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黄某甲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条之规定的情形,被告人杨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的情形,系从犯、累犯,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黄某甲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的情形,系从犯,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晶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瑞金市看守所。
2.侦查卷五卷和检察卷一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光盘六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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