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781198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江市**镇**村**村**号。
被告人黄某甲,女,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51977********,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德保县***村那圭屯***号。
上列被告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赌博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6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延长了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5、6月开始,被告人杨某某在深圳市光明区通过微信收受他人投注六合彩,将收到的六合彩投注转投给上家“老许”或者“赤马东”(均另案处理),每期收取上家给付的人民币100元的好处费,每期均在六合彩“开码”结算输赢后再将盈余部分赌资转给上家,或者从上家处收取所输的赌资后转给参赌人员。自2019年9月开始,被告人黄某甲在深圳市光明区接受他人投注六合彩,将收到的投注转给被告人杨某某,收取投注额2%至10%的水钱,每期也是在六合彩“开码”结算输赢后将结余的赌资转给杨某某,或者从杨某某处收取所输的赌资后再转给参赌人员。2019年11月19日21时许,民警在深圳市光明区凤凰街道**社区**巷**号一楼内例行检查时,发现黄某甲有接受他人投注六合彩的情况,将其抓获归案。后民警根据黄某甲的引领于当日23时许在光明区**社区**栋**号房将被告人杨某某抓获归案。经查,至被查获时止,被告人黄某甲通过微信接受25名参赌人员投注,共计收取投注总额为人民币348256元,结算输赢后实际向杨某某交付赌资人民币6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抓获经过、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电子证据提取笔录、固定电子证据清单、证人被行政处罚材料、情况说明等;2.证人韦某某、黄某乙、谭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某、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辨认等笔录;5.电子数据:微信资料、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截图、微信聊天中对账单截图以及从腾讯调取的被告人微信开户资料及交易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黄某甲无视国家法律,组织他人赌博六合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杨某某、黄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至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对被告人黄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梁凝
附:
1.被告人杨某某、黄某甲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被告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2页。
3.涉案物品扣押于公安机关。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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