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金检二部刑诉〔2020〕Z67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25197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徐闻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22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25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徐闻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22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黄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间,本院于2020年7月8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8月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开始,被告人杨某某从他人处购买汽油后,通过面包车改装的储油罐和加油枪装置在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黄绿背水库附近的一空地处进行非法销售。被告人黄某甲、杨某某轮流在该处为客人加油,并提供杨某某的微信收款号给客人扫描支付加油费用。2020年3月17日11时许,黄某甲在上述地址出售汽油时被当场抓获,并查获面包车、汽油等物品。经鉴定,查获的面包车内的液体油成分为汽油。经核实,从2018年11月至案发,杨某某、黄某甲出售汽油金额共计人民币10247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面包车、汽油等物品;2.书证:被告人杨某某、黄某甲到案经过、照片、户籍信息等;3.证人证言:证人黄某乙、陈某某、欧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杨某某、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黄某甲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买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二人的共同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黄某甲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孙晓红
检察官助理 刘思晴
2020年9月4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和证据陆册,光盘叁张。
3.量刑建议书叁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5.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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