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高新检刑检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1221987********,汉族,群众,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住贵州省贵阳市**县**镇**村, 2009年3月因盗窃罪被江苏省吴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2015年12月因盗窃罪被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20年4月4日被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因处于新冠病毒疫情期间2020年4月6日指定监视居住隔离,于2020年4月16日被高新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2020年4月28日本院以盗窃罪(未遂)依法批准逮捕,同日由保定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被告人龙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301986********,汉族,群众,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住江西省吉安市**县***镇**村*****号, 2015年12月因盗窃罪被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20年4月4日被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因处于新冠病毒疫情期间2020年4月6日指定监视居住隔离,于2020年4月16日被高新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2020年4月28日本院以盗窃罪(未遂)依法批准逮捕,同日由保定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6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龙某某二人至保定市高新区九号公寓小区在小区A座、 B座2单元以找人的方式敲小区业主家门,伺机寻找家中无人的业主作为实施入户盗窃的目标。二人在 A座1102室敲门没人回应后,龙某某负责在楼梯口望风, 杨某某使用开锁工具开该业主家门,在杨某某开门的过程中被该业主发现后逃跑至小区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证言;5.被害人陈述;6.勘验检查记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已着手实施盗窃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属犯罪未遂。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龙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较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二被告人杨某某,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建
检察官助理:李倩
2020年7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龙某某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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