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公诉刑诉〔2017〕100号
被告人覃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1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现住四川省达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6年7月23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成武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9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现住四川省大竹县**乡**村**组。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6年7月23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成武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9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现住四川省大竹县**乡**村**组。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6年7月23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成武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龙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9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现住四川省大竹县**乡**村**组。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6年8月7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成武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9199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现住四川省大竹县**乡**村**组。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6年7月23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成武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龙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9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现住四川省大竹县**乡**村**组。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6年7月23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成武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唐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9199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现住四川省大竹县**乡**村**组。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6年7月23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成武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成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某、郭某某、何某某、龙某甲、杨某某、龙某乙、唐某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6年10月3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6年12月13日至2017年1月13日、自2017年2月28日至3月28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6年12月1日至12月15日、自2017年2月14日至2月28日、自2017年4月29日至5月1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4月18日,被告人覃某某冒用邬某号码为3603131995********的身份信息,在中国工商银行四川达州金龙支行骗领卡号为62122623170********的银行卡一张;同年6月24日,被告人覃某某冒用赵某某号码为5115211994********的身份信息,在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蓬安支行骗领卡号为62155823150********的银行卡一张;同年6月25日,被告人覃某某冒用赵某某号码为5115211994********的身份信息,在中国农业银行四川省南部县西桥支行骗领卡号为62284820996********的银行卡一张;同年7月18日,被告人覃某某冒用张某号码为5003811995********的身份信息,在中国工商银行重庆万州开县香港城支行骗领卡号为62172331000********的银行卡一张。
2.2016年5月29日,被告人郭某某冒用庞某某号码为3310231994********的身份信息,在中国农业银行四川省南江红星街分理处骗领卡号为62284838596********的银行卡一张;同年6月8日,被告人郭某某冒用邹某某号码为3601031997********的身份信息,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绵阳市汉城营业所骗领卡号为62179965900********的银行卡一张;同年7月10日,被告人郭某某冒用张某某号码为5138251997********的身份信息,在中国农业银行南充大北街分理处骗领卡号为62284820996********的银行卡一张。
3.2016年7月18日,被告人何某某冒用熊某某号码为5002231998********的身份信息,在中国工商银行重庆万州开县新世纪支行骗领卡号为62122631000********的银行卡一张;次日,被告人何某某冒用陈某号码为5002281990********的身份信息,在中国工商银行重庆万州开县新世纪支行骗领卡号为62122631000********的银行卡一张。
4.2016年5月11日,被告人龙某甲冒用贺某号码为4325221994********的身份信息,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南充市火花路营业所骗领卡号为62179967300********的银行卡一张;同年6月29日,被告人龙某甲冒用张某某号码为5109021997********的身份信息,在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市青白江大弯支行骗领卡号为62284804696********的银行卡一张。
5.2016年7月3日,被告人杨某某冒用万某某号码为3601211994********的身份信息,在中国农业银行德阳市黄河广场分理处骗领卡号为62284804996********的银行卡一张。
6.2016年7月1日,被告人龙某乙冒用徐某某号码为3601241993********的身份信息,在中国农业银行四川省彭州市支行骗领卡号为62284804696********的银行卡一张。
7.2016年7月18日,被告人唐某某冒用陈某号码为5002271996********的身份信息,在中国工商银行重庆万州开县支行骗领卡号为62155831000********的银行卡一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银行卡、身份证等;2.书证:银行卡个人账户申请书、个人电子银行申请表等;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覃某某、郭某某、何某某、龙某甲、杨某某、龙某乙、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其他证据材料:成武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郭某某、何某某、龙某甲、杨某某、龙某乙、唐某某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安二朝
2017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龙某甲现羁押于成武县看守所;被告人覃某某、郭某某、何某某、杨某某、龙某乙、唐某某现羁押于单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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