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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龙某甲盗窃案)_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检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杨某某(苗名**,男,197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21978********,苗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黄平县,住******因涉嫌盗窃罪,经黄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3日被黄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黄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被告人杨某某因吸食毒品于2011年4月29日被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强制隔离戒毒,2020年7月9日被黄平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被告人杨某某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10月1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09年1月20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1月6日被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4年3月22日至2016年1月21日),2016年1月21日刑满释放。

龙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21984********,苗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黄平县,住**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经黄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3日被黄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黄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被告人龙某甲因吸食毒品,分别于2007年8月30日、2017年11月7日被黄平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2019年10月4日被黄平县公安局社区戒毒,2020年7月9日被黄平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被告人龙某甲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5月23日被黄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2007年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000元,撤销黄平县人民法院宣告缓刑部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10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27日被凯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2019年10月4日刑满释放。

本案由黄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甲、杨某某两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8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杨某某、被告人龙某甲至黄平县**镇**村**组雷某甲家将其停放在门口充电的一辆电动二轮踏板摩托车盗走,经黄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摩托车价值1680元。二被告人将车以260元的价格售卖至**镇加油站附近一废品收购站,后将所得赃款用于购买毒品吸食。2020年7月8日黄平县公安局在开展禁毒专项执法行动中,抓获二被告人,归案后,二被告人主动供述了盗窃摩托车的事实。自愿认罪,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价格认证结论书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雷某甲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雷某乙、龙某乙的证实;4、被告人杨某某、龙某甲供述及辩解;5、现场勘查笔录、图示及照片及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龙某甲以秘密方式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龙某甲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主动交代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盗窃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自愿认罪,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某、龙某甲系累犯,且实施盗窃犯罪是为了吸食毒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黄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朱启秀

                                              

                                               

2020年12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黄平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主要证据目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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