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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串通投标案)(公开版)_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金检刑诉〔2020〕Z25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05197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汕头市****有限公司营销部经理,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街道**幢**房;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11月26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房地产公司开发的*****二期楼盘电梯安装工程指定采用**电梯品牌电梯设备,并以招投标形式确定安装公司。时任汕头市**房地产开发公司总经理的同案人郭某某(已另案起诉)将该工程项目私下交给同案人黄某某(在逃)处理,黄某某遂交代同案人沈某某(已另案起诉)具体操作。为使**电梯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取得该项目,郭某某指使当时负责招标文件起草的公司总工程师同案人吕某某(已另案起诉)配合沈某某进行围标。沈某某联系了汕头市**电梯有限公司的犯罪嫌疑人杨某某、汕头市**电梯销售有限公司的同案人徐某某(已判决)、沈某某(另案处理)分别提供公司资料参与围标。沈某某按照吕某某提供的招招标文件信息,制作了上述**电梯公司、**电梯公司和**电梯公司的投标报价书。2015年9月29日,**房地产开发公司现场开标,最后***电梯工程安装有限公司顺利中标,中标金额为人民币13,568,440元。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汕头**(集团)房地产开发公司提供的关于*****二期招投标相关文件:《*****二期招标文件电梯供应及安装招标文件》、*****二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电梯设备安装工程)》、*****二期电梯供应及安装采购、《电梯销售项目报价书》、参加开标会投标人代表签到表、开标时三家报价统计、**电梯销售有限公司、**电梯公司、**电梯公司提交的参与*****二期招投标项目的相关文件、资质审查材料、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汕头分公司提供**电梯公司性质《说明》、沈某某岗位说明、《员工就业规则》、汕头**(集团)公司出具《吕某某同志任职情况说明》、徐某某《刑事判决书》、杨某某的《户籍证明》、辨认笔录及照片辨认材料等;

2.证人林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同案人吕某某、沈某某、徐某某、沈某某的供述;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协助他人串通投标,损害招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杨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苏楚平

检察官助理:林晓君

2020年6月2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

2.案卷材料2册及补充材料20页。

3.量刑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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