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淅检未检刑诉〔2020〕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小学文化。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8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我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淅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刑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在“同和阿哲”的介绍、帮助下,被告人杨某某利用自己的身份证办理了四家公司,并将获取的四个营业执照出售给“同和阿哲”,获利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杨某某供述及辩解;2.对公账户开立银行手续、私营企业基本注册信息、交易流水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为获取利益办理公司营业执照并出售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定罪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淅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薛 雪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西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