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中检刑诉〔2020〕Z84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21989********,汉族,中等专科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武隆区人,住重庆市武隆区**镇**村**组**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本案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9月5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杨某某以自己的身份信息办理了“重庆耐多商贸有限公司”、“渝北区杨阳阳服装经营部”营业执照、对公账户等材料,并出售给唐某某,获利人民币1600元。2020年5月28日,公安人员经侦查在本市沙坪坝区将被告人杨某某捉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工商营业执照等物证;
2.户籍信息等书证;
3.证人唐某某、刘某某、肖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志瑞
2020年9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现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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