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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20〕Z118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9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2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化州市******,住深圳市宝安区**街道******。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42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5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被告人杨某某在微信群看到他人转发有偿帮助他人注册公司的信息,为了获取利益,被告人杨某某添加对方微信号并联系对方。后被告人杨某某与老板(在逃)和何某某(在逃)见面,老板让被告人杨某某用自己的身份资料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网上业务平台上申请注册公司,先后注册了深圳市A有限公司、深圳市B有限公司、深圳市C有限公司、深圳市D有限公司、深圳市E有限公司、深圳市F有限公司。注册好公司后,何某某陪同被告人杨某某再到深圳市福田区的银行申请公司对应的对公账号。办理完后,被告人杨某某将以上六家公司的公司营业执照、公司公章、银行对公账户、网银U盾、手机卡等一套资料全部交给老板,老板支付给被告人杨某某2640元。被告人杨某某注册公司名下的对公账号涉嫌电信诈骗,诈骗金额达86万余元人民币。

2020年4月22日,被告人杨某某在深圳市宝安区**街道**园**栋**房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身份信息、前科劣迹查询情况说明、微信转账记录、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罗某某、俞某某、朱某某、闫某某、郑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银行账户开户资料和交易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七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柳帆

2020年8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在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内附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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