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103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3197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肇东市,住黑龙江省肇东市肇东镇**村**组**号。2020年4月17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6日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10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开始,被告人杨某某为获取报酬,在刘某某(另案处理)和刘某某(另案处理)的指示下配合代办人员在 **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 **公司、 **公司、**公司、**公司;在**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公司、**公司;在**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 **公司、**公司;在**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公司,共计9本营业执照。其中**公司、**公司、**公司、 **公司、**公司、**公司、 **公司办理了相应的7个银行对公账户。之后被告人杨某某将上述资料出售给刘某某、刘某某供他人使用,共计获利人民币18000元。
其中以被告人杨某某名义办理的**公司、**公司、**公司三个银行对公账户涉嫌电信诈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辨认笔录及照片;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证言;5.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无视国法,非法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到案以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坦白,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丽云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昆明市西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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