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江检一部刑诉〔2020〕53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1127198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梅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9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杨某某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于2019年8月,经人介绍认识同案人员张绍斌(另案处理)后,二人通过手机微信联系并约定工商营业执照买卖事宜。2019年10月以来,被告人杨某某先后以其本人身份信息,办理了梁子湖区**文具店、梁子湖区**经营部梁子湖区**商贸有限公司、武汉**网络科技公司、武汉*乙商贸有限公司、武汉*丙商贸有限公司、武汉*丁商贸有限公司等8家公司或个体工商户的工商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并将上述工商营业执照、对公账户贩卖给张绍兵,共从中获利人民币8700元。赃款现已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表、企业登记信息、工商营业执照、对公账户开户信息等书证;2.辨认笔录;3.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等电子数据;4.被告人及同案人员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宏

检察官助理:冯畅

2020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江汉区看守所;

2.移送案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