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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二部刑诉〔2020〕47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200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2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捕前无业,住陕西省咸阳市三原县******2020年7月17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中旬,被告人杨某某通过微信兼职群认识网友“阿呆”(姓名不详),“阿呆”以每月1200元为报酬,要求杨某某以自己身份证帮其注册公司,杨某某同意后,听从“阿呆”指挥。2020年4月9日,杨某某配合“阿呆”注册了“兰州融创富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并注册了该公司的对公账号后,将该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对公账号、个人银行卡及注册手机号等全部交给“阿呆”,并收受“阿呆”好处费8500元,后“阿呆”涉嫌使用该对公账号进行网络诈骗活动。作案后,赃款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公司公章、U盾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营业执照、税务证明等;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  静

书记员:张  丽 

2020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3册、起诉书8份、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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