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雁检一部刑诉〔2020〕65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身份证号码6105811998********,户籍所在地西安市长安区**镇**街道**号**号。2020年4月18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于2019年10月22日以本人名义在西安市雁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西安市雁塔区涅辄表行及西安市雁塔区聂鑫灯行两家个体工商户。在领取上述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并办理银行对公账户后,杨某某以人民币3000元将西安市雁塔区涅辄表行及西安市雁塔区聂鑫灯行营业执照、银行对公账户卖给张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杨某某已于2020年4月17日经公安机关传唤后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对公账户信息、扣押物品清单等;
2.证人张某某、孙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
4.辨认笔录、指认笔录、提取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自具有自首情节,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戴琼英
2020年8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雁塔区看守所。
2.案卷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建议书》各1份。
4.黑色华为荣耀手机一部暂扣于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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