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榆区检刑检刑诉〔2021〕Z1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7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绥德县,捕前住陕西省榆林市绥德县**镇**村**号,无业。2019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神木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20年10月7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2日经本院批准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被告人杨某某在榆林市榆阳区用自己的身份信息注册了“榆林可米涛商贸有限公司”、“榆林查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榆林四页形商贸有限公司”,公司成立后其将公司营业执照以及银行对公账户一并出售给了刘高忠,获利1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
证人证言;
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卢洁萍
检察官助理:张宇
2021年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榆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