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检一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2126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瓜州县,住瓜州县**乡**村**组**号。因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4月28日经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7月3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2018年3月27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玉门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20年4月23日,因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未取得驾驶证仍驾驶机动车被阿克塞县公安局给予行政处罚5000元。
本案由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2018年因危险驾驶罪被吊销持有的C1型机动车驾驶证,2019年7月被告人杨某某在微信上以1000元价格购买了姓名为胡某某,证号6202021981********、档案编号6202000*****,准驾车型为A1A2的假机动车驾驶证。2020年4月23日23时9分,被告人杨某某携带购买的假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赣******大型货车,行驶至阿克塞县常长草沟公安检查站时,被正在执勤的民警查获。经阿克塞县公安局委托阿克塞县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理所鉴定查询,杨某某所持有的证号为6202021981********的机动车驾驶证系伪造,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自愿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购买假机动车驾驶证,并且持购买的假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车辆上路,严重侵犯国家对身份证件管理制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利海
书记员:李晓龙
2020年8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已被本院取保候审,住甘肃省酒泉市瓜州县**乡**村**组**号,联系电话:173937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4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5.买卖的机动车驾驶证正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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