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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刘某甲包庇案)_中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牟检一部刑诉〔2019〕62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221984********,汉族,大专毕业,中共党员,现任中牟县**镇党委委员、组织员、人大副主席,镇人大代表。住中牟县******号。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9年10月26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同年11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年11月8日由中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女,1983年9月3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221983********,汉族,本科毕业,中牟县****小学教师,住中牟县******号。因涉嫌包庇罪,于2019年10月26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包庇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家属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刘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5日23时许,被告人杨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豫A*****号小型轿车沿中牟县狼城岗镇姚狼路由北向南行驶,当行至狼府线李书庆分支022号线杆南50米处时,与前方同向步行的被害人刘某乙、张某某发生肇事,造成被害人刘某乙、张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豫A*****号小型轿车损坏的严重后果。之后,被告人杨某某打电话让被告人刘某甲(系被告人杨某某妻子)到事故现场顶替为肇事司机,后逃离现场。被告人刘某甲明知被告人杨某某系肇事司机,仍作虚假陈述顶替,企图帮助被告人杨某某逃避法律追究。经认定,被告人杨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害人刘某乙、张某某均系受外来暴力作用致创伤性休克而死亡。

被告人杨某某于2019年10月26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家属全部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被告人杨某某、刘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杨某某、刘某甲供述与辩解;2.证人周某某、王某某、李某某、马某某等证言;3.中牟县公安局勘验、检查笔录;4.中牟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意见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报告;5.书证若干。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二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并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作虚假证明进行包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综合本案事实、情节,建议对被告人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是否适用缓刑,由合议庭综合考量;对被告人刘某甲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中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郭 艳

检察官助理:刘 振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押于中牟县看守所;被告人刘某甲现住中牟县******号。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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