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一部刑诉〔2021〕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6196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宁县,住宁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正宁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正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1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8日18时40分许,杨某某驾驶甘M3Q386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银西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470km+950m处, 将前方同向行人刘某某撞伤,车辆局部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刘某某后经庆阳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2020年10月29日,甘肃中诚司法鉴定所出鉴定意见:1、甘M3Q386号小型普通客车事故发生前制动系统、转向系统运行安全技术状况合格。2、甘M3Q386号小型普通客车事故发生前灯光系统运行安全技术状况不合格。3、甘M3Q386号小型普通客车事故发生前的速度约为29km/h-33km/h。
2020年11月16日,甘肃省正宁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刘某某符合中枢性呼吸衰竭死亡。
2020年11月23日,正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当事人杨某某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当事人刘某某无责任。
2020年10月26日,杨某某与刘某某亲属达成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刘某某亲属各项费用总计陆拾陆万元(6600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任某某、师某某、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规,造成致他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杨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会刚
检察官助理:李婷婷
2021年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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